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有約定,從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麼適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9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性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爲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損失。同理,如果約定的損失低於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庭予以適當增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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