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業費糾紛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一、 拖欠物業費糾紛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拖欠物業費糾紛執行的方式有:
1.凍結、劃撥存款、提留;
2.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
3.強制遷出房屋。
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二、有關物業費交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爲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有關物業費的交納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的,物業公司爲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情況下,業主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物業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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