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拖欠物業費是什麼糾紛
一、業主拖欠物業費是什麼糾紛?
業主拖欠物業費屬於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關於物業費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爲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如果業主有正當理由,比如物業公司屬於重複收費,或者物業公司根本就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就算物業公司起訴,人民法院也不會無故支援物業公司的訴求。業主對物業服務有什麼意見的,可以透過業主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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