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貸假買賣購房性質如何定
有些人會透過簽訂虛假購房合同來獲得銀行貸款,那麼爲獲得貸款而籤虛假購房性質怎麼認定?
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一是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民事合同,其生效也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三者缺一不可。
行爲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爲人的內心真實想法與外在行爲相一致,行爲人透過自己的行爲希望達到內心期望的目標或結果。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的要件。表意人與相對人合意實施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爲,即雙方有意識的不真實行爲,爲無效法律行爲。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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