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真實性要求如何確定
一、證據的真實性如何確定
要想確定一個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對證據進行審查:
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
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係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於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着密切的關係。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檢驗、鑑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
3、審查證據是否爲原件
原件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複印件,很可能因爲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採信。
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證據或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其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就會讓人產生懷疑,不具有說服力。比如,證據提供者和當事人有親戚關係、朋友關係、師生關係、同學關係,甚至仇人關係等。在這些情況下,證據提供者可能會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提供虛假的證據。
二、證據的真實性到底是怎樣的
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繫都是客觀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但這不意味着有關人員收集到的證據一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上講,一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的遺留物,必須被人們反映。但一切所觀察到的,反映在主體中的透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由於反映過程的複雜性,人們的認識並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如果要想確定一個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我們可以從證據形成的原因以及它是否爲原件等方面去進行審查,由於事物的複雜性,證據的真實性還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如果你想深入瞭解,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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