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在貸款方式中,有用動產進行抵押的貸款方式,債務人將自己的動產抵押給債權人從而獲得貸款,如果債務人到期沒能償還貸款,債權人有權將處置動產的所得用於賠償自己的損失。在動產抵押中,將動產的佔有轉移給債權人的行爲就是動產交付的行爲,那動產的交付方式都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爲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動產的交付方式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爲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透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
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透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
(2)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俱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俱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製交付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二、動產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動產登記的效力
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的交付方式可以分爲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兩種,簡單來說,直接交付也就是將抵押的動產實際交付給債權人,使它直接處於債權人的控制之下,而間接交付即抵押物並不直接交付給債權人。而動產交付的效力是從交付實際發生之後纔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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