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的特徵有哪些
其一,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小產權房”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房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土地一般歸農村集體所有,如果要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並公開向社會銷售,必須先經國家徵收,把集體土地變性,成爲國有土地,再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後,才能進行開發建設。
其二,沒有“五證”。商品房之所以公開出售,其主要是具備開發的條件,“五證”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規劃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而“小產權房”由於缺乏國有土地使用證,也就談不上規劃許可證等“四證”。
其三,價格便宜。“小產權房”好賣,最主要的是其售價相對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爲它不含徵用土地費、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等費用,所以價格低廉。
其四,無合法產權。小產權房無法進行房屋產權登記,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城市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無法在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其五,開發違規較多。開發“小產權房”,不像開發商品房那樣嚴格,大多是村或無開發資質的公司自己開發,有的是建設公司開發,也有的是一些單位或個人參與開發,缺乏開發的必備資質和公司營業條件,房屋設計及建築質量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透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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