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要怎樣進行賠償?
可以要求其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給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並額外要求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開發商常見幾種違約情形
1.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牆、樑開裂;外牆、外窗、衛生間滲水;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那麼這裏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這裏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併賠付。
3.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常見,很多人以爲是虛假宣傳,見怪不怪,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
在業主和開發商進行簽署合同的時候,雙方就應該針對於違約措施做好約定,一旦有一方進行違約,雙方則按照合同內容來進行行事。如果開發商違約之後,拒絕按照合同內容賣進行賠償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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