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土地證糾紛怎麼解決處理?
土地使用權的糾紛當事人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權問題出現爭議的,一般原則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這裏所說的“處理”是指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其職責,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行政裁決。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可以透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當事人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權問題出現爭議的,一般原則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行政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這裏所說的“處理”是指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其職責,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權的運用,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對於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比如,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不了的,超出其處理權屬的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更合適的等,也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糾紛主要分爲土地使用權糾紛以及土地轉讓糾紛兩部分。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糾紛一般的解決方法都是雙方自行進行協商,對於賠償事宜等作出規定。如果協商無法達成,那麼當事人可以攜帶相關的證據向當地法院申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解決作了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糾紛問題,可以透過雙方共同協商的形式達成共識,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由於沒有土地使用證需要有關部門對土地性質進行確認,對土地所有進行確權後做出裁定,當事人如果對於裁定結論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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