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如何解決?
承包土地時我們都知道當事雙方都必須簽訂合同作爲保障,但是極個別情況就是在發包人將土地承包出去的時候,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麼沒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該如何解決?土地糾紛中,在申請仲裁時應準備哪些材料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爲大家介紹。
一、 沒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如何解決
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3、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4、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二、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2、 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3、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蔘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
4、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看完上文,我們知道沒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應申請調查,並準備相關證明材料纔可進行行政訴訟。但是爲了土地發包人的利益,就必須協商一致合法簽訂承包合同作爲後續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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