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權和使用權的區別包括什麼?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透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
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爲。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承租人。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透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
由此可見,雖然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租賃這樣的用詞在生活中比常見,而且不仔細辨別很容易造成混淆,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諸多區別。作爲公民,個人或者單位都是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的,因此我們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或者租賃時一定仔細辨別具體的情形究竟屬於哪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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