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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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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
公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是指在公證機構擔任領導職務並擔負責任的管理人員,包括公證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作爲公證機構的負責人,不僅要管理機構內部的行政方面事務,更應當熟悉公證業務工作,以便於全面加強對各項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公證法》第10條規定,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覈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只有具有公證員資格,才能執行公證員職務,同時,爲了確保負責人具備必要的公證工作經驗,法律還規定他們應當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公證處不是國家,因此,爲了保證公證機構行使公證職能,體現機構內部的民主管理,法律規定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推選產生並依法履行覈准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