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犯新罪
罪犯是孕婦可以羈押嗎
罪犯是孕婦的話是不可以羈押。罪犯如果是孕婦不能拘留的依據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民事訴訟法》對於司法拘留的問題,並沒有提出孕婦例外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陰礙同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司法拘留適用最爲普遍的一種情形。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婦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似乎根據一般推論,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樣都是在短時間內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應當類比行政拘留而規定將包括孕婦在內的特殊對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規定並非如此。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對特殊對象免予拘留具有現實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現有法律法規而言,法律並沒有賦予孕婦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權,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如果是正常的公民孕婦在社會上也是因爲她們是較弱的羣體而可以受到照顧,而就算是違法的罪犯是孕婦也應該得到國家特殊的情況的處理,一般孕婦因爲需要特定的生活環境而不能隨便被羈押以免身體受到了傷害,但是罪犯始終有犯罪還是要接受必要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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