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如何區分戀愛關係期間的資金往來是贈與還是借貸

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互相轉款、發送紅包的情形十分常見。就該款項的性質,可能是基於戀愛關係表達愛意的贈與,或者爲共同生活消費提供的費用,也可能是爲一方個人需求而提供的借款,甚至是爲達成婚姻關係而支付的彩禮等等。實踐中,戀人之間即使借款,也往往不明示借款的意思,更不要提期限、利息等因素;同時存在大量轉款無明示目的的情形。而當戀愛關係破裂時,該款項系基於贈與法律關係(彩禮系附條件的贈與)還是借貸法律關係,則決定了接受一方有無返還的義務

如何區分戀愛關係期間的資金往來是贈與還是借貸


問題在於,如何區分戀愛關係期間的資金往來是贈與還是借貸?

1、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款項性質時,認定爲贈與

由於戀人在戀愛期間使用對方資金、互相贈與款項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在往來款項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無證明該款項系借款或系履行其他合同等情形的證據,認定該款項繫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如該款項系購車購房數額巨大,或爲促使戀愛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認定爲附條件的贈與,如彩禮。雙方未能結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繼續佔有屬不當得利而主張返還。

 

2、主張往來款項系借款(或還款)的一方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主張往來款項系借款(或還款)的一方對於該款項基於借貸法律關係負有舉證責任。就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而言,在款項已經交付之外,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時,借款法律關係纔可能成立。如果該主張方未予舉證或未能充分舉證,則不能認定二人來往款項系基於借貸法律關係。

 

3、對於戀人間的借款情形,建議提供借款時簽署書面憑證或在事後補充憑證

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據、收條等債權憑證是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最優證據,但對借貸合意的證明並不侷限於前述材料。如果雙方的聊天記錄、對話錄音約定了還款期限、利息等(其實可以認定爲合同),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法院在認定時,也會結合數額、提供時間(處於戀愛的何種階段)、雙方資金往來情況、經濟情況、轉賬備註資訊等因素綜合判定。


本文爲原創文章,節選自本律師公衆號“研法律途”,歡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