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在哪些方面不同
法律1.58W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在哪些方面不同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爲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爲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週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爲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僞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爲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爲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爲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爲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爲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爲,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爲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後,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償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爲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爲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爲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爲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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