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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區分在哪裏?

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區分在哪裏?

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區分在哪裏?

1、行爲人在主觀目的上是不同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爲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爲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週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兩者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爲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僞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爲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爲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

在合同糾紛中,行爲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爲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爲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爲,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3、行爲人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爲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爲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

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和合同詐騙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只不過兩者性質不同。一個屬於刑事犯罪,一個屬於民事糾紛。但我們一定要在籤合同的時候看清楚條例,切勿急忙眼就一股腦簽字,要知道在你簽下字的那一瞬間就已經具備法律效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