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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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會怎麼處理
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處理的程序如下:
(一)公安部門繼續偵查。
(二)公安部門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經過調查覈實後,認爲不應該批捕的,出具《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後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檢察院經過調查覈實後,認爲應該批捕的,簽發《逮捕證》,公安機關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檢察院準備公訴材料,擇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
(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後,如果案情不是很複雜的,審判長當庭宣判;如果案情複雜的,審判長宣佈閉庭,擇日宣判。
(五)犯罪嫌疑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生效。被告被押往監獄開始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後,如果認爲被告不構成犯罪的,宣佈無罪釋放;如果二審法院認爲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合適、程序合法,就會宣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被押送到監獄服刑。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大多數的公務員手中會存在部分的權力來管理和規制當地的秩序和公民,且在國家的保障下會有很高的待遇。但公務員也要相應地承擔起責任將自己的職責運用在公民生活中而不是不負責任的將責任推卸玩忽職守甚至出現事故,出現情況立案之後就是需要調查和指控並將其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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