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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2.68W
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爲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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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是怎樣認定的

盜竊罪作爲一種最常見的侵犯財產型犯罪,存在着諸多司法疑難問題和理論紛爭。在我國,“祕密”竊取爲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爲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所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爲。至於他人是否發現,在所不問。只是行爲人是自認爲不被他人發現或者沒有被他人發現。結合審判實際,筆者認爲祕密竊取具有以下特徵: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行爲人假借施法消災調包財物,因爲被害人拿出財物是爲了要被告人幫助“施法消災”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故對該行爲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2)祕密竊取具有相對性,行爲人盜竊公私財物之行爲相對於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沒有被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發現的,也應屬於祕密竊取。如盜竊公共場所的電動車上,行爲人實施盜竊行爲,財物的所有人並不知其財物被盜竊,但對於大街上過往的行人並無祕密可言,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當以盜竊論處。

(3)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自認爲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但如果在事實上卻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覺而出於某種原因未作出反應,行爲人之行爲也應構成盜竊罪。如甲進入乙家盜竊,乙雖然暗中察覺了甲之行爲,但惟恐受甲之傷害而懼於對其採取阻止措施,從而使得甲之行爲得逞。雖然從客觀上看行爲人之行爲已被知曉,但行爲人主觀自認爲未被他人發覺,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祕密性”。如果行爲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爲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行爲,而事實上控制者並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爲,此類行爲儘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祕密竊取行爲,不應定性爲盜竊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認定祕密竊取的關鍵是綜合考慮作案時的各種情況,正確認定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而不能以失主實際是否發覺作爲判斷是否祕密竊取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