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指的是什麼?
一、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指的是什麼?
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指的是在取得財物過程當中沒有被發現。祕密竊取具有以下特徵: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行爲人假借施法消災調包財物,因爲被害人拿出財物是爲了要被告人幫助“施法消災”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故對該行爲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2)祕密竊取具有相對性,行爲人盜竊公私財物之行爲相對於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沒有被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發現的,也應屬於祕密竊取。如盜竊公共場所的電動車上,行爲人實施盜竊行爲,財物的所有人並不知其財物被盜竊,但對於大街上過往的行人並無祕密可言,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當以盜竊論處。
(3)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自認爲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但如果在事實上卻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覺而出於某種原因未作出反應,行爲人之行爲也應構成盜竊罪。如甲進入乙家盜竊,乙雖然暗中察覺了甲之行爲,但惟恐受甲之傷害而懼於對其採取阻止措施,從而使得甲之行爲得逞。雖然從客觀上看行爲人之行爲已被知曉,但行爲人主觀自認爲未被他人發覺,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祕密性”。如果行爲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爲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行爲,而事實上控制者並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爲,此類行爲儘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祕密竊取行爲,不應定性爲盜竊罪。
二、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遭遇到刑事犯罪行爲的話,可以投訴舉報報警來進行處理,比如說盜竊罪可以向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當然了,如果要構成盜竊罪的話,必須是存在祕密盜竊,這種情況也就是盜竊人員需要在盜取他人財物的過程當中沒有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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