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以後待遇
工傷認定以後待遇是怎麼樣的
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享受以下賠償待遇: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的發票確定。
停工留薪期工資:期間按原工資福利支付。原工資指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前提:住院;根據當地標準確定。
交通費和食宿費:前提:在籌地區以外就醫,根據實際產生的費用及票據確定。
生活護理費:前提: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生活自理障礙等級。
輔助器具費:前提: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根據具體傷殘等級確定。
(1)構成一至四級傷殘: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解除勞動關係。
(2)構成五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構成五至十級傷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透過上面的文章的講解,我們知道根據以上規定,在工傷認定成立以後,如果勞動者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可以享受各種補助與救濟,相比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來說,更加有利於勞動者,因此,最好還是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對勞動者更爲有利。
工傷發生之後,涉及到多種種類的賠償,如果員工僅僅只是達到了工傷的標準,沒有致殘的,那麼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還可以得到醫療費用,營養費用等所有和醫院的開支有關的費用,如果需要家人來照顧的,還涉及到誤工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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