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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的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法律1.32W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的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的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