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與建築—開發商未履行“買一送一”,買受人能否解除?
一、關鍵詞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要約邀請
二、裁判要旨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商品房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價格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案情簡介
2020年4月,許先生看到A公司宣傳單顯示開發的商鋪“買一送一”,開發商承諾門面房可以加建贈送7.5平方米,由A公司統一改建。許先生選購A公司開發的樓盤,並簽訂商品房合同,同時,A公司出具承諾書及改造設計圖。後因消防問題,A公司無法按承諾事項兌現,增加的面積無法履行,導致許先生購買的商品房面積減少,故許先生拒絕收房,引發訴訟。
四、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返還購房款306438元及維修基金、印花稅契稅等各項損失18683.7元。
五、律師觀點
根據《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商品房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價格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開發商在宣傳單承諾“買一送一”,且在簽訂合同後,應許先生的要求,開發商向許先生出具書面承諾並附有圖紙。該承諾具體、明確即增加房屋面積7.5平方米,且直接對許先生是否購買以及價格確定產生重大影響,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現因消防問題,A公司無法履行,許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支付的各項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提示:買房人在選購商品房不要只關注宣傳單,很多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承諾無法兌現的情況,作爲買房人在選購時一定不要只輕信開發商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必要時要求開發商出具書面承諾並對承諾細節進行確定。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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