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訂時應注意的問題,續訂與訂立之間的區別
一、勞動合同續訂時應注意的問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後,企業與職工不解除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續訂勞動合同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當遵循法定的條件。所謂法定條件,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允許續訂合同、應當續訂合同和應當續訂哪一類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當這些條件存在或者符合這些條件時,應當按照這些條件規定續訂勞動合同。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續訂,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強迫其續訂。這就是說,續訂勞動合同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第二,可以續訂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得續訂。
第三,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當然續訂。所謂當然續訂,就是理所當然地要續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在特定條件下企業與勞動者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與勞動合同訂立的區別
勞動合同續訂與勞動合同訂立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續訂是在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相互瞭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不需要約定試用期;而勞動合同訂立是在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不瞭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需要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續訂的基礎不同
勞動合同續訂的基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的原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訂立則缺乏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作爲參考。
3.勞動合同續訂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
勞動合同續訂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其權利義務是原勞動合同的延續;而勞動合同訂立是在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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