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交通事故理賠程序對方全責是怎麼走的?
一、人傷交通事故理賠程序對方全責是怎麼走的?
1、報案
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時的報案。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投保人在48小時內進行報案,如果是盜搶則應在24小時內報案。如果有人員傷亡的話,應該立即撥打120,搶救生命。
2、查勘
報案後,保險公司會派人去現場進行檢視,看是不是屬於保險的責任範圍。因此,在保險公司人員到來之前,車主一定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如果會早晨交通堵塞的情況,可以和交警協商,將車輛已知一邊等待處理。
3、定損
通常情況下,如果車輛受損不嚴重的話,保險公司勘察人員在現場就可以直接進行定損,客戶也可以直接把車開到修理廠去了。但是如果車輛受損的程度比較大的話,是要到定損中心進行定損的。
4、遞交索賠資料
以上三個步驟完成之後,要做的就是上交索賠的資料。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應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車險事故處理結案之後的十天內,向保險公司遞交必要的事故單據。等到這些步驟都完成,車主就可以安心的等待保險公司的理賠通知。
5、獲取理賠
在提交完資料之後,透過保險公司的要求,其會給予理賠。
二、交通事故定責標準是什麼?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人傷在發生交通事都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但是也必須要符合條件,而且還必須要提前準備好所有的材料,並且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受害者可以得到相關的賠償,從而保障各自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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