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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與外賣送餐員是否勞動關係?

屬於勞動關係。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無疑是存在勞動關係,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參考三個標準:

互聯網平臺與外賣送餐員是否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爲”、“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爲”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送餐員應與配送公司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在工作中要保留工作證據,如工號、工牌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但形成勞動關係後,公司也應對自己的僱員負責,同時在若出現交通意外,要及時報警。

與傳統產業相比,類似互聯網 等新興業態,其勞動關係的認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與複雜性,有些情形下的用工在實踐中並不會被認定建立勞動關係。也正因爲如此,有些新業態從業者和企業就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用工管理,簡單化地認爲只要是新業態,就不用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而這種認識一旦形成思維定勢,就極易爲單位和個人帶來法律風險隱患。

相關企業既然存在用工行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不能因爲採用新就業形態就規避用工責任。新就業形態背景下的勞動關係也應該隨着快速變動的用工模式實現動態調整,在認定勞動關係的雙方合意、人身從屬性和經濟依附性等方面結合雙方行動合意和平臺經濟管理現實進行分析,分清平臺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區域代理商)等企業在新就業形態中各自應承擔的法律和社會責任。

綜上所述,外賣送餐員與互聯網平臺是否存在法律層面上的勞動關係,應根據從屬性標準認定互聯網平臺與其從業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平臺從業者舉證證明其與互聯網平臺的設立企業、要素企業或經營者之間存在經濟上和行爲上的從屬性的,應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