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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申請工傷認定可以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的目的,一是督促勞動者儘快行使權利;二是便於工傷認定,避免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防止工傷認定爭議。因此,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屬於請求權範疇,即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有別於只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而類似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

工傷認定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當與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止、中斷。儘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上看,

應當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應認定確認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不能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作出對勞動者而言屬於不可抗力。勞動者由於該不可抗力阻礙了工傷認定申請,障礙消除後理應恢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涉及到工傷之後一定是要進行認定工傷的,否則工傷保險是不會對其傷勢進行報銷,因爲只有確定了工傷鑑定報告之後才能夠確定受害者是有工傷的,是可以進行工傷報銷來治療,否則工傷保險基金是不會進行撥款使用,對受害者也有所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