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中途重新簽訂入職協議勞動合同等,代理後判決不中斷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譚X自2012年起在某公司上班,2021年春節假期結束後被告知已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稱譚X在2018年3月19日至4月中旬曠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勞動關係自然終止,2018年4月13日譚X又重新回公司應聘,雙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告知書、承諾書等入職協議,應當視爲勞動關係在2018年中斷。因此賠償金工齡應當從18年開始計算,不是12年。
辦案經過:譚X委託本律師後,經充分了解案情,製作相關法律文書,進行相關的調查取證,2021年7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在庭審中充分發表代理意見,經過審理後,法院採納了我方認定的勞動關係在2018年未中斷的觀點,判決支援了我們的訴訟請求
案件結果:判決:公司與譚X自2012年-2021年存在勞動關係。2.公司支付譚X賠償金125329.5元。3.公司支付譚X失業保險待遇損失2041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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