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內部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約定內部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1、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他們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合法有效的。
2、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只能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情形,除此之外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
(1)違反服務期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一定年限的服務期。
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爲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爲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變相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爲防止此類侵權行爲的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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