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需要写在上面吗?
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可以不用写在上面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其实,制定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被大家使用,不被监督就会逐步的形同虚设,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个月之内签合同的法律条款在落实的时候形同虚设,而员工往往也因为才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并不想因为签合同的这件事情和公司闹得太僵,所以选择默认公司的做法。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签订,对于签订的条款就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如果法律上没有要求必须要写在上面,那么是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的,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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