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吗?
(一)享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条件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雇主没有与该雇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雇员有权得到该合同终止补偿金。如果在合同期满后,雇主又合法地与同一个雇员订立了另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该雇员也仍然有权得到合同终止补偿金。
合同终止补偿金不是所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都能享有的,它不适用下列雇员:第一,不适用于季节工;第二,不适用于依据惯例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员;第三,不适用于利用假期实习的年轻人;第四,不适用于由于雇员严重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五,不适用由雇员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六,不适用合同因为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情形;第七,不适用于雇员拒绝接受来自雇主提出订立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该建议针对的是在同一或者类似岗位。并且享有同等劳动报酬条件的岗位上。
在以上法律列举的情形下,雇主没有义务支付固定期限合同终止补偿金。其中有些情形的规定很容易让人感觉到歧视因素,例如,对于同样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季节工、按照惯例而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员,都没有权利享受合同终止补偿金,而因为其他理由而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员则有权获得这项补偿金,这其中显然存在着歧视,这是广受批评的一条法律规定。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计算和发放
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计算和发放,由法律专门规定。它是根据合同的期限和雇员的劳动报酬来计算的,相当于雇员合同期内全部毛收入的10%,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协议可以规定比这一比例更高的计算比例;也可以规定较低的比例,同时向失去工作的雇员提供职业培训。
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性质是补充工资的性质,其发放等要遵守关于工资的规定,一般和最后一次工资同时发放。
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有的是一年,有的是3年的,对于签订固定劳动合同,肯定会有到期的时候,此时我们是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请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合同终止补偿金具有补偿失去工作的含义,含有补偿临时就业的因素,具有暂时帮助劳动者维持生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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