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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