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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其货币形式就是房屋的租金。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2.有监督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并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用房屋的过程中不能随意处分租赁的房屋。

法律依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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