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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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由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常常利用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上极易混淆。应注意,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论;如果行为人还对他人的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就应该认定组织卖淫罪。
3、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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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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