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司法解释
危害国防利益罪2.89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九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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