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司法解释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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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刑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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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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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叛逃罪司法解释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二)掌握、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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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二)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