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
我们所说的专利权指的是发明创造这项专利的人(简称“专利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发明或者创造的东西可以一个人单独使用、收益,处分,并且他人是没有办法干涉的一种特有的权利。一般来说,专利权具有三个重要的特性:时间性,即专利权受一定的时间限制;地域性,即专利权的所在地或者使用地也是有限制的;排他性,即专利权这项权利并不与他人共同享有,只属于专利权人。除此之外,专利权在法律上来讲也有几个特征:
(1)专利权是集两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也就是说,专利权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
(2)专利权需要向专利局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了才能获得。
(3)专利权申请之前,申请专利的这项发明必须先完成,并且公开出来。
(4)专利权还有有一定的价值利用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对这项专利不进行使用或者也不准他人代替使用的话,相关部门有权利强制性的要求专利权人同意使用专利,进而让这项专利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呢?一般总结为以下四种:
1、专利权在法律上被宣告失去效力。
2、专利权的权利超过了原本规定的时间。
3、专利权人(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自动放弃了专利权。
4、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缴年费,或者拒缴年费。
专利权失去效力之后,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
1、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以后,专利权就会消失不存在了。由此可见,从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那一刻起,专利权就可能随时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从而失去效力。
2、专利权如果在还没有宣告无效之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了对专利进行侵权的判决、裁定,或者说已经强制性的对专利侵权的一些纠纷处理进行了决定时,又或者已经对这项专利进行了专利权的合同转让以及使用专利合同许可的,都不再追究。但是,如果是专利权人故意或者恶意的给别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损失,法律上可以要求专利权人进行相应的损失费赔偿。
3、如果这项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或者是原专利权转让人,将这项专利转让之后,却不向新的专利权人活着是受到专利权转让的人返还法律上允许的转让费或者专利使用费,就是违反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那么原专利权人或者是说原专利权转让人就应还返还一定的专利转让费和相当的使用费给新的专利权人或者受到专利权转让人。
在原来的专利权法上,对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还有规定的,除开我们上面所说的被法律宣告专利权之外,另外还有一种就是向法律申请撤销专利权。但是呢,由于第二种向法律申请撤销专利权的程序的理由和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一样的,都是专利权人的这项发明创造不新颖,没有创新,不实用。所以,为了使立法的条文更加严密统一,在新的专利法中就把这个程序去掉了。
除此之外呢,原专利法也有相关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只可以在这项专利被专利局通过6个月之后才能提出。而对于撤销专利权的申请,则是在6个月内提出。因此这也导致很多专利权在获得之后6个月以内就被公众发现这项发明创造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从而无法及时提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因此,新专利法弥补了原专利法立法上出现的一些纰漏,把宣告专利权无效在专利权得到批准的时间范围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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