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是什么
所谓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确认了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虽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其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毕竟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为了主债务人的利益而遭受了损失,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出发,应当赋予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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