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一、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
(一)划分标准
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
正因为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划分的标准不同,因而导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区别的,连带之债的连带性完全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定上面一论述,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别是债法中的《民法典》可知,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双方约定债权连带享有、债务承担也连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法律都是不会禁止的;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性源于给付标的的客观性质,不可分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只是因为给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相互结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中,债权人为复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任何一个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为连带债权之全部给付,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其债务,就构成债务的解除,连带债权中的债务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债务人可自由的选择债权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债务,法律对他们未施加任何的限制。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债权则要求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委托的人进行清偿,不可分之债的债务关系才能告解除,债务人向债权人中任一为清偿而该债权人未得到其他债权人授权,即该清偿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不可分债权人仍负有清偿的义务,该债务人只能向受领全部清偿的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
二、不可分之债的产生原因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
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三、连带之债的债务免除的条件是什么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
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因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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