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借款利息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的目,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的目,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的目,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发生不当得利就是非由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发生不当得利就是非由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发生不当得利就是非由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发生不当得利就是非给付不当得利。
如果在我国发生了不当得利的情形,是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如果当事人拒不返还的话,权利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如果自己没有法律根据,占有了他人的财物的,应当有返还的义务,如果不返还的,就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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