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交不上房租,是否可以留置其财产
房客交不上房租 是否可以留置其财产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留置财产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也就是说,因其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享有留置权。上述公司与房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尽管房客拖欠房屋租金,但出租公司仍无权留置其财产。
虽然出租公司无权留置其财产,但并不是说,公司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逃避债务。出租公司应当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对房客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这在法律上叫诉讼保全。如果时间非常紧急,甚至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再按法律途径起诉房客。如果出租公司是第一家申请诉讼保全的单位,一般来说,出租公司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清偿。如果房客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在出租公司处分财产时,其他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可要求参与分配,但是分配财产的具体工作将由出租公司申请保全的法院负责。总而言之,出租公司应当尽快申请财产保全,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可在分配该债务人剩余财产时“占据有利的位置”,至少能防止公司的债权全部“打水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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