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样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如以一套商品房为抵押物,贷款30万元等;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房地产的具体信息;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具体价值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即房屋由哪一方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应在何时归还抵押贷款;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法定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产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抵押之外,担保的表现形式还有保证、质押和留置等,但是,房产的抵押不是以签合同为准的,签完合同后应该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的抵押权从登记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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