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过错自行协商有何规定?
天津医疗过错自行协商的规定
1、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2、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3、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自行协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自行协商的进行、自行协商协议的达成还是自行协商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自行协商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自行协商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自行协商,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自行协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自行协商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自行协商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自行协商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体现在:
通过自行协商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当然对情况复杂的医疗过错,医患双方会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在协商中可以请求法院来介入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来签订一个协议书,这样可以帮助尽早解决纠纷,可以更好地对患者来后期治疗,有利于双方共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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