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是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骗取新农合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侵犯客体,所以,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标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保险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是保障广大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民生,解决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民生工程,是对农民生病住院的补偿政策。所以,新农合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因农民也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就简单的将“新农合”划为商业保险的范畴。
(二)“新农合”是政府补助的普惠行为,不受我国保险法规的约束,由政府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规定或调节。“保险”是双方自愿的契约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保险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三)两者从部门性质也可以来进行区分:新农合是政府部门,在地方是属于正(副)科级单位,一般称为局或中心,保险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
(四)因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针对“新农合”报销比例高、报销手续简单的特点。利用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和信息保护意识淡薄,想方设法的收买或借用“新农合”参合农民的身份证、医疗卡等,用伪造的票据,骗取“新农合”补偿款,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果将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的行为定性为保险诈骗,将不利用打击犯罪,不能更好的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不法分子用违法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骗取医疗保险都是按照诈骗罪来定性,根据犯罪情节的程度对于犯罪分子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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