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应从重兼从轻的原则吗?
一、行政处罚适应从重兼从轻的原则吗?
行政处罚没有这种规定,因为行政处罚追诉期很短;法律最重要的是可预测性和保护人权。如果是从新,那么可预测性就会被破坏。今天犯的做的合法的事,明天成为犯罪。并以此受到处罚。那么,预测性将不复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实施前,但持续到新法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适用新法。
1、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且连续到新法实施后被查处,以查处的时间为准,不溯及既往。
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的话,说明违法行为并未结束。在新法实施后被查处,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就不构成犯罪,“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如果新法旧法都认为是犯罪,要看哪一个处罚较轻,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2、行政处罚的溯及力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但立法法第84条有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新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为。但行为是可持续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续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可以处罚新法生效以后持续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没有从重兼从轻的原则,因为行政处罚是犯罪里面情节最轻的,追诉期也是最短的,而对于行政处罚只要是能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话,那么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所以,对于公民来说,行政处罚也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也是一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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