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并且还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只要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不过针对职务侵占罪而言,虽然知道这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很多人却不清楚究竟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下文中本站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一)、因单位欠薪,而侵占单位财物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因为其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成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在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后,仍然侵占单位财物拒不退还的,则说明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单位员工如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毕竟是违法的,不应提倡。
(二)、承包经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一般认为: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只要承包人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都不能以职务侵占犯罪论处。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按约履行承包义务,而恶意挥霍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导致承包期满不能支付承包费和归还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则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罪判罚。
(三)、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的企业
现在有很多小型企业,由个人出资成立,热衷于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为了办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因为,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谈不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多数情况是为了隐藏、转移企业利润,应该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说的简单点,就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换言之如果是国有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侵占公司、单位财物的行为,那就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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