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冯从福律师担任被告人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但对被告人量刑畸重。现辩护人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同案被告人张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应由张某某单独承担被害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仅具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从被告人、同案被告人的供诉、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没有任何矛盾,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案发当晚,在张某某与被害人前阶段争执、推搡的过程中,被告人是在劝架,并没有要殴打被害人的故意。后来因为被害人从垃圾桶旁捡起垃圾砸向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后,借着酒劲踢了被害人一脚,朝被害人的头部打了一拳,并把被害人揣倒在地上。此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简单,只是想揍被害人一下让他不要这么嚣张,没有考虑其他事情。即在临时起意的情况下被告人与张某某仅达成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
其次,张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的意志支配下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被告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事先并不知晓张某某身上带有刀,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面向被害人,张某某是从被告人背后冲上来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对于张某某如何伤害被害人的整个过程根本不知道,包括其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也是在两人离开现场时张某某告诉被告人时才得知的。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犯罪后果未有明确的认识,也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犯意未发生改变。
据张某某供诉,被害人拿起旁边的扫把柄打他,他就从右边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向被害人上身捅了一刀,之后被告人上前用手甩了被害人,接着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上……被告人也供诉,看到被害人用扫把柄朝张某某挥过去,就用右手朝着被害人的头上一拳砸过去,紧接着用右脚一脚把被害人踹倒在地。张某某的供诉与被告人的供诉能够相吻合。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在张某某捅了被害人之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张某某的伤害行为没有任何帮助,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与张某某是在临时起意的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张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根据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应由其单独承担被害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综上,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共同伤害行为的从犯,张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而且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极小,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重。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依法对被告人做出较轻的刑事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谢谢!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冯从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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