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中国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虽然懂法的人一般都知晓倒卖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是依旧有不少人出于想要牟利等的原因,实施此类倒卖行为。公民或者是单位,可能会想要减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而向倒卖土地者提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请求。由于不同的违法理由,会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故此公安机关在处理倒卖土地案件的时候,是会确定各涉案人员倒卖、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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