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什么区别
一、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什么区别
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二、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在规定的地点采伐林木的行为;或者虽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但没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一般不宜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达到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型的犯罪严惩不贷。
-
法律对经济诈骗罪怎么确定?
一、法律对经济诈骗罪怎么确定?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
-
非法集资的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的标准是什么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
破坏性采矿罪由哪些构成
一、破坏性采矿罪由哪些构成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保护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
-
公务员过失犯罪开除公职吗?
一、公务员过失犯罪开除公职吗?过失犯罪开除公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个别不开除党籍的需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开除公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