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新公司法修改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的方式进行。公司法修订后对于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罪,是否还按犯罪处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可以按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后不按犯罪处理
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通常法律法规有是特殊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阶段:之前立案需要撤案
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欧阳律师建议:虽然法律修改后已经不再严格追究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但是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仍然是不可逃避的,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之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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