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XX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XX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初中文化,住***88*1995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收容审查,1996年2月15日被解除收容审查后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XX、史夏,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捡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刘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王X、郭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姚XX、史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12日被告人刘XX被大荔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2月15日被解除收容审查后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生产生活,未逃避侦查,上述事实,有收容审查决定书、证人叶XX、严XX证言、澄城县王庄镇水洼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刘XX共同犯罪后,刘XX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收容审查解除后被取保候审证人叶XX、严XX证言、澄城县王庄镇水洼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能够证实,刘XX在被释放后一直在家里正常生产生活,未逃避侦查,故其犯罪行为已过20年的追诉时效,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必要追诉,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本案公诉机关未履行次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刘#海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莉娜
审判员 徐娟
代理审判员张华
人民陪审员马成祖
人民陪审员赵建荣
人民陪审员孟XX
人民陪审员常XX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X
-
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规定是什么?
一、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规定是什么?抢夺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
使用误收的假币怎么定性
一、使用误收的假币怎么定性把假币当做真币误收,后来并没发现是假币,在购物时当真币继续使用,因其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是,误收假币而后故意使用,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行使、使用的行为。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除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数额...
-
取保候审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具体的义务如下:(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发现...
-
因前罪而构成本罪是否为累犯
一、因前罪而构成本罪是否为累犯认定累犯时,前罪和后罪需要独立的,如果后罪是因为前罪而构成的,不属于累犯,后罪属于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